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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县民政局关于《夏津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5-10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的托底、救济作用,妥善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夏津县民政局起草了《夏津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夏津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可通过电话、电子信箱反馈相关意见。联系电话:0534- 3211746,电子信箱:xjmzjbgs@126.com。

  二、可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夏津县民政局 (地址:夏津县南城街236号 邮编:253200)。

  反馈时间截止到2016年 5 月17日。

  附件:《夏津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夏津县民政局
  2016年5月10日


夏津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的托底、救急作用,妥善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工作要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能够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户籍人口救助与非户籍人口救助相结合,申请受理与主动发现制度相集合,区分类别,因案施救。

  二、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或在我县居住半年以上,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因病、因灾导致身体严重伤害,依靠康复、药物维持生命并且居民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家庭;

  (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六)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家庭或个人。

  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全部通过金融系统社会化发放,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酌情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要组织引导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以及当地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机构等开展定向捐助、帮扶。

  (四)介入社工服务。对给予救助的对象,通过专业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或志愿者,针对其具体情况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社工帮扶服务。

  四、救助标准

  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救助,通过对家庭收入、支出进行评估,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对家庭或个人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采取资金救助的,参照当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3-6个月不等的临时救助金;对家庭或个人对象患重大疾病或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参照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6-9个月不等的临时救助金;对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亡的临时困难家庭,确需采取资金救助的,参照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9-12个月一次性抚慰性质的救助金;对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的临时困难家庭,在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结合大学生救助和大学生跟踪救助活动给予救助。

  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重复申请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或特大伤亡,造成家庭严重困难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不超过2万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开发区)或申请人主管单位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夏津县城乡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致困原因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街道、开发区)或申请人主管单位接到申请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开发区)或申请人主管单位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过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或主管单位书面向其说明理由。

  对情况特殊,确需紧急救助的,可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5日内补齐上述相关手续。

  在主动申请基础上,要以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依托,发挥公安、城管等部门优势,建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救助对象,第一时间采取救助、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落实,形成合力。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制度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与其他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形成各有侧重、紧密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力争将所有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严格监督检查。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政策执行期间,省、市政策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夏津县城乡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